| 1月28日,義烏市民政局發(fā)布公告,市民何某(公民身份證號碼3307**********0412)生前的債權人,應于2月28日前,向義烏市民政局的委托機構浙江星耀律師事務所申報債權。 據悉,何某于2019年10月死亡,根據浙江義烏聯(lián)合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義烏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判決,指定義烏市民政局為何某的遺產管理人。這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施行后,浙江首例由人民法院判決指定當事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等的案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逼浯危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偎氖邨l第四項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绷x烏市民政局積極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與義烏市人民法院溝通協(xié)調,并組織職能科室、律師事務所認真研究《民法典》有關遺產管理的法律條文,明確工作流程,排定工作計劃,起草公告文本。接下來,義烏市民政局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做好遺產管理人工作。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內容,這一規(guī)定填補了原繼承法的空白,明確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路徑、爭議解決程序、職責內涵、過錯責任的承擔以及報酬請求權,實現(xiàn)遺產管理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義烏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不僅維護了遺產權利人的利益,同時對今后同類型案件的處理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是義烏民政貫徹實施《民法典》的生動案例。 |
GMT+8, 2025-12-23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