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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證人作證的意義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作證,是現(xiàn)代刑事案件偵破的基本要求。證人的證言往往會成為破案的關鍵因素,能有效的揭開犯罪分子試圖蒙蔽的犯罪事實。只有證人勇于配合,我國的刑事案件偵破才能沿著健康光明的道路前進,才能對刑事案件偵破起到促進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發(fā)生,更是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添磚加瓦。只有證人作證,才能使案件的證據(jù)得到很好的串連,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達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首先,證人的指證能使事實和證據(jù)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證人的指證能有效地為警方作出正確判決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據(jù)。警方只有在對事實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礎上,才能獨立地對案件進行果斷的判斷。證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證,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大大節(jié)約了公安機關的辦案經(jīng)費。
二、刑事案件證人不愿意作證的因素
證人不愿作證,既有其復雜的社會歷史原因,也有其主觀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傳統(tǒng)歷史文化、當今的立法、執(zhí)法及證人本身的素質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國的傳統(tǒng)歷史文化有許多精華的東西,但也有少數(shù)糟粕,有的人不講原則,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為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觀念,當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當?shù)氖虑,甚至是違法亂紀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當時他就在現(xiàn)場,當有關部門向他調查取證時,他卻怕得罪人,閉口不談,甚至裝著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國目前的立法多強調證人的義務,而忽視了證人的權力,證人的義務和權利不對等,對保護證人的合法權利等方面不夠充分,導致有的證人不愿作證;從執(zhí)法的角度來看,對證人的保護措施不夠健全,比如,無論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證人作證需要花費時間、精力,對于普通市民來說,作證意味著擔風險,惹麻煩,況且,法律上至今仍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證人采取救濟或補償措施,無法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在執(zhí)法過程中,個別辦案人員工作方法不當和作風不踏實,令證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證;此外,目擊者不愿作證現(xiàn)象,對許多人來說,是出于自我保護的考慮,人們往往會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證人本身缺乏正義感和對社會的責任感,還有的即使有一定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他們想作證,但其心理素質不好,擔心作證后遭到各種非議甚至受到打擊報復等等,這也與一些地方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有關。
(一)從證人本身角度出發(fā),分析其不愿作證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產(chǎn)生這種心理的證人一般抱著比較消極的處世態(tài)度,法制觀念淡薄,不知作證是公民的義務,“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現(xiàn)突出。
2、懼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層次之一。沒有危險,能保障生命及財產(chǎn)不受侵害,這也是證人作證的一種普遍心理現(xiàn)象。目前情況下,社會形式犯罪活動較為猖獗,犯罪分子為非作歹,氣焰囂張。有的案件中,證人對犯罪行為事實作證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黨、同伙對證人進行瘋狂地打擊報復,有得的甚至禍及證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機關有時對證人又不能實行很好地保護,致使有些證人生命財產(chǎn)遭受嚴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證人打擊報復后,也不能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這樣,那些曾經(jīng)因作證而受到打擊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證,也會使了解這種情況的其他群主產(chǎn)生一種恐懼心理,并引以為戒,在別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證。靈位證人在作證前收到威脅、恐嚇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證,這種怕受報復而不作證的心理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xiàn)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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