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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2年11月,肖某來到房山區(qū)一娛樂城內(nèi)休閑。 當天下午他和朋友去娛樂城的騎馬場消遣。肖某選了一匹較高大的馬。服務員請他看《乘騎賓客須知》,告訴肖東此馬性較烈,需人專門牽引?尚つ痴J為自己有騎馬經(jīng)驗,無需人牽。上馬以后,肖沒有控制好馬,逐漸開始失去控制。當跑到第二圈時,服務員在跑道上試圖將馬攔住,但因為該馬速度過快未能攔住。馬仍舊在失去控制的情況下繼續(xù)奔跑。跑到第三圈時,因馬速過快,服務員仍未能將馬攔住。跑至第四圈時,肖某終因身體失衡從馬上摔了下來。事發(fā)后,娛樂城將肖某送到了醫(yī)院治療。肖某要求娛樂城賠償醫(yī)藥費及各項損失,而娛樂城則以自己事前盡到警示義務,事后主動提出很多幫助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肖某在騎乘出發(fā)前,服務員已盡到了合理的說明及警示義務,肖某應承擔部分責任。出現(xiàn)險情后,娛樂城的服務員有義務及時、有效地處置險情,因此對于肖某的摔傷亦有一定的過錯。法院一審判決,娛樂城償付肖某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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