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需要在手機上完成家庭作業(yè),不滿10歲的小吳經常使用母親張某的手機。不久后,小吳的父母發(fā)現小吳通過母親的手機號碼購買了某直播公司的虛擬幣對主播進行打賞。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小吳共在該直播公司完成交易147次,支付100210元。 小吳的父親與直播公司聯系要求返還100210元,但公司借故拖延。小吳的父母認為,小吳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直播公司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及虛擬幣的充值時間段與其自身在學習、生活中可支配的時間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頻率較高,甚至一分鐘內數次充值,半小時左右充值46次,金額高達32108元,且打賞的主播多為未成年人或所播內容為校園生活等,因此小吳的陳述真實可信。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小吳的監(jiān)護人未能履行監(jiān)護責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及銀行卡密碼,監(jiān)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審理后酌定由直播公司返還小吳的購幣款6萬元,尚在小吳賬號內的虛擬幣由公司自行收回。 法官說法: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除外。小吳在直播公司的App軟件專用平臺內購買虛擬幣,雙方形成網絡購物合同。小吳在不滿10歲的情況下購買人民幣10萬元的虛擬幣用于打賞主播,該行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且該行為也不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合同行為無效。 |
GMT+8, 2025-5-13 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