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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2年3月16日,羅女士的男友收到一封描繪發(fā)件人與“羅某”之間的交往經(jīng)歷、結(jié)婚前后發(fā)生的事件及“羅某”與其男性朋友關(guān)系的電子郵件。郵件中除對“羅某”謾罵以外,還大量使用了貶損性語言。羅女士認為郵件是前夫佘先生發(fā)送的。
羅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佘先生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名譽權(quán),給自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故要求佘先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經(jīng)濟及精神損失共計2.5萬元。佘先生則稱電子郵件不是自己發(fā)送的,故不同意羅女士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法院作出其向羅女士公開賠禮道歉;給付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后,佘先生不服,以羅女士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偽造的為由,提起上訴。
第二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維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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