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發(fā)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第16條引起了廣泛關注。班主任擁有的是“權利”還是“責任”?又何為“適當方式”?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教育部印發(fā)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一出,社會反響強烈,很多一線教師表示:希望出臺相關細則,使“適當”批評的規(guī)定更具可操作性。 95%是獨生子女 有些家長善于維權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原常務副院長陸士楨近日走訪了北京市幾所知名的實驗小學,“校長們告訴我,辦學中他們有‘兩怕’。一怕學生在校時受到意外傷害,二怕家長和老師因學生教育問題發(fā)生沖突。目前,大城市中小學本地生源的在校生中,95%是獨生子女! “現(xiàn)在的孩子,被家長寵得心理承受能力很差,說深了不是,說淺了也不是!辈簧倮蠋熋媛峨y色,十分感慨。某學校一名學生因不好好站隊被老師推了一下。第二天上學,他在脖子上戴了個骨折病人治療用的脖套,嚇得老師噓寒問暖,再也不敢管他了。 也有些家長動不動就找校長,為孩子“維權”,老師怕“吃黃牌”,也不敢批評學生。 大多數(shù)家長還是比較客觀的:孩子應該接受一定的“挫折教育”,這樣,當他們真正進入社會后,才不會被失敗擊垮。網(wǎng)友“霜降大地”的話代表了家長們的心聲:“現(xiàn)在的孩子凡事以自我為中心,不好教育,老師不敢管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果我們做家長的不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一味包庇自己的孩子,孩子將來的素質可想而知。” 老師應有“責任”批評學生 掌握好“度”是門藝術 “權利”是一種法律關系。教師面對未成年人,師生關系應以“責任”為好。教師所看的,應是批評教育的責任與義務。 老師有責任教育管理學生,但“方式”非常重要!吨行W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中也指出,“前提是這種批評必須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人格,必須是充滿善意和關愛的,是有利于學生心理健康和人格完善的,應該是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 也就是說,老師在批評教育孩子時,不能帶有不良情緒,情緒失控往往會導致行為失當。 研究生畢業(yè)的小劉老師在本市一所“重點”小學教書。一次上課時,她所教的四年級某班有個孩子總和別人說話,影響了課堂秩序,批評他也不聽,小劉老師只好把這名男生“請”出教室。男生的媽媽聽說后不依不饒,稱小劉老師不尊重學生,沒權力不讓孩子聽課,要求學校嚴肅處理。學校領導最終讓小劉老師向家長賠禮道歉。 本報記者、編輯請一名無關的小學生評論此事,小學生說:老師講課好,我們就不會“亂”講話;老師講課雖然好,但拖了堂,我們也要講話。 當了20多年班主任的趙老師也曾碰到一樁“窩囊事”。她帶高三畢業(yè)班,正值沖刺關鍵,班上一名女生多次不完成作業(yè),她忍無可忍終于發(fā)作,沖女生說了一些“就像你這樣的還想?yún)⒓痈呖肌敝惖脑挕E﹂T而出,轉到其它學校讀書。后來,學校就傳出“趙老師為提高升學率將差生攆走”等言語。 趙老師所教過的大部分學生都認為她“為人直爽,教學方法也很實際”,并不像傳說的那樣。但趙老師對這名女生說的話確實不適當,對這個女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 “適當批評”標準無細則 老師得憑經(jīng)驗具體實施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的正式法律,它應該是教育部所發(fā)“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jù)。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教師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條文。 批評教育并不意味著體罰、“心罰”。采取怎樣的批評形式才算“適當”?一些優(yōu)秀的班主任結合自己的經(jīng)驗進行了詮釋。 “如果只表揚不批評,是對學生錯誤行為的放縱。”一向倡導“讓學生在愛與尊重中受到教育”的史家小學特級教師孫蒲遠認為,批評是一種藝術,要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的基礎上,不能有任何人身侮辱、諷刺挖苦。態(tài)度要真誠,就事論事。批評的內(nèi)容要具體,不要牽扯家長以及孩子的過去。 北京宏志中學主管德育的副校長李運良表示,對犯錯的學生應該予以懲戒,但懲戒的方式要以學生“能接受”并“最終能改正”為目的。批評學生時可以采取單獨溝通的方式,給犯錯學生留一些“情面”。 當了近30年班主任的北京22中特級教師田名鳳相當直率:“懲戒應該在非常了解學生的基礎上進行,只要家長和學生都能接受即可! 然而,對于相當一部分年輕班主任來說,“適當批評”的尺度還是不容易掌握的。為此,他們希望主管部門能夠對班主任的批評權做出詳細解釋,進一步明確職責,從而令班主任們敢于大膽管理學生、教育學生,同時也能避免濫用權力、隨意批評學生。 |
GMT+8, 2025-5-14 07:14